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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32976号“PHYSIOGL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43:38关于国际注册第1532976号“PHYSIOGL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58号
申请人:MEDI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2976号“PHYSIOGL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不具有固有含义,属于公众不易识别的外文单词,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根据“百度翻译”的查询结果,“physio”的中文含义是“物理疗法专家、理疗师”,与指定使用商品中的“矫形器”等商品可能存在暗示性描述,但是,“glide”的中文含义是“滑动、滑翔、滑行”,“Physioglide”整体译为“物理滑行”,该含义与上述商品并无直接关联,不属于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表达,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柯林斯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牛津英语词典》网站的查询结果、“百度翻译”及百度的查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PHYSIOGLIDE”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应可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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