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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60990号“望月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43: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17号
申请人:扬州市望月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0990号“望月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望月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牛骨汤、加工过的牛肉、牛肚、牛肉干以外的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望月牛”构成,指定使用在熏肉、羊肉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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