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022827号“SAIGE-赛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49: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64号
申请人:深圳赛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信卓财税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22827号“SAIGE-赛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83970号“SAICE”商标、第10066798号“Saige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12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视频通信系统传送信息;数据流传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SAIGE”与引证商标一“SAIC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除“电视播放;在全球通信网络、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上同步播放电视”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在全球通信网络、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上同步播放电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电视播放;在全球通信网络、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上同步播放电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在全球通信网络、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上同步播放电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