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5788614号“小站二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54: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008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静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35788614号“小站二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99949号“小站稻xiaozhan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分,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二、申请人所有的“小站稻”商标已经系驰名商标,争议商标达到了对小站稻驰名商标的摹仿的程度,其注册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2、媒体报道相关资料;3、关于《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件;4、所获荣誉证书;5、引证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续展注册证明;6、“小站稻”商标知名度证据;7、在先案件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稻米;米”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在商标驰字【2009】第176号文件中确认,申请人使用在第30类稻米、米商品上的“小站稻 xiaozhandao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在稻米、米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不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