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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9329号“爱迪斐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55: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50号
申请人:上海溥天环境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9329号“爱迪斐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8616号“爱迪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而引证商标并未因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注册申请,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技术研究、建筑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建筑制图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爱迪斐尔”与引证商标“爱迪尔”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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