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144214号“遇见小书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01: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13号
申请人:邓灿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4214号“遇见小书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47321号“遇见出行”商标、第63692055号“遇见小龙虾”商标、第35344427号“遇见 沙坡头Yujianshapotou”商标、第65945423号“遇见米饭”商标、第64556669号“遇见故事”商标、第65612831号“遇见 饰品超市 MEET W及图”商标、第64940149号“遇见香榧”商标、第61865996号“遇见YUJIAN及图”商标、第64536858号“遇见 APP”商标、第65049914号“遇见 MEET U”商标、第64542349号“遇见”商标、第64555130号“遇见信用”商标、第65802556号“遇见麻辣烫”商标、第14287080号“遇见及图”商标、第64559388号“遇见企服”商标、第64556547号“遇见钱包”商标、第64548445号“遇见日记”商标、第62060398号“遇见骨汤麻辣烫及图”商标、第60604052号“遇见 遇见翡翠艺术”商标、第65552432号“遇见锅包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九至二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不缺乏显著特征,且经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引证商标三、十四已共存,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五、九、十一、十二、十五、十七注册申请被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四、六、七、十、十三、十八、十九、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3.引证商标八的撤回注册申请已核准,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4.引证商标十四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5.引证商标十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初步审定“会计”服务,驳回“广告”等其余服务,至本案审理时,该部分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引证商标四、六、七、八、十、十三、十八、十九、二十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六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六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六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十六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五、九、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七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