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167973号“EDEL WE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03: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23号
申请人:埃德尔葡萄酒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乐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67973号“EDEL WE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79685号“EDEL WE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WEIN”使用在第33类“果酒”等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其他含有“WEIN”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产品宣传单、报价单、交货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WEIN”译为“葡萄酒”,其作为商标一部分使用在“葡萄酒”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