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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9970号“Nanos MED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07: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64号
申请人:诺美新创医疗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9970号“Nanos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nanos”为臆造词汇,不能译为“纳米技术”,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裁定书和判决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Nano”可译为“纳米技术”,使用在其指定的医用支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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