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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72513号“趣美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26: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01号
申请人:深圳市一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2513号“趣美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出来的词语,有着特定的创意内涵,具备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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