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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53579号“正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43: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384号
申请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韩派红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37153579号“正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正桊”与申请人的第898761号“正泰及图”商标、第906279号“正泰ZHENGTAI”商标、第1189594号“正泰”商标、第3887884号“正泰”商标、第35907822号“正泰居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二、申请人“正泰”商标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经营者,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相关信息;
2、申请人简介;
3、申请人驰名商标认定情况;
4、申请人所获荣誉;
5、申请人参加会展材料;
6、网络查询结果;
7、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
8、相关媒体报道;
9、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10、有关申请人维权的商标评审裁定书、异议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同轴电缆;传输声音和图像用电缆;电缆接头;电信电缆;跨接电缆;电线;电源电缆;电线和电缆”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正桊”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正泰”、引证商标三、四“正泰”、引证商标五“正泰居家”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同轴电缆;传输声音和图像用电缆;电缆接头;电信电缆;跨接电缆;电线;电源电缆;电线和电缆”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正泰”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字号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字号权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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