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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650777号“DuranRy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44:5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9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安市狄安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鹤山市乐伊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50777号“DuranRy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06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唯品会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调味瓶;厨房用切菜板;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唐三彩;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盥洗室器具;卫生纸分配器;肥皂分配器;马桶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唐三彩;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盥洗室器具;卫生纸分配器;肥皂分配器;马桶刷”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唐三彩;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盥洗室器具;卫生纸分配器;肥皂分配器;马桶刷”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唯品会平台开设“DuranRyan”日用家居旗舰店的证明;
2、产品销售页面截图、产品订单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评审阶段不一致的部分):
3、部分产品销售页面截图、产品订单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罗东贵于2017年01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调味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2月13日。2021年06月13日,复审商标转让至福安市狄安娜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2021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唐三彩;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盥洗室器具;卫生纸分配器;肥皂分配器;马桶刷”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店铺信息、商品销售页面截图、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内在漱口杯、挂式卫生间纸巾盒、香皂盒、折叠脸盆、唐三彩陶瓷工艺品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唐三彩;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盥洗室器具;卫生纸分配器;肥皂分配器”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唐三彩;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盥洗室器具;卫生纸分配器;肥皂分配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马桶刷”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马桶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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