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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8762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49:18关于第4738762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153号
申请人:勃贝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衢州博涵众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3日对第473876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已被他人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美术作品已公开发表,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029877号图形商标、第44033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申请人“骑士 Thomas Burberry Monogram”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申请人骑士图形和TB专属标识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服装、包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五、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勃贝雷有限公司的“伟大传统的简史”的打印件、勃贝雷有限公司的2006年出版的历史手册、百度百科、互动百科以及维基百科关于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 LIMITED)的介绍复印件、勃贝雷有限公司官网的2018-2019年度报告复印件及中文摘译;
2.勃贝雷有限公司服饰鞋包产品及产品包装和吊牌的图片、勃贝雷有限公司收购Kwok Hang Holdings在中国市场代理权的相关报道打印件、勃贝雷有限公司致被许可人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授权信复印件及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信息;
3.勃贝雷有限公司2013年、2016年、2019年和2021年对旗下北京、南京、广州、上海专卖店的 外观、店内装潢、商品陈设及部分商品和吊牌细节拍照取证过程的公证书复印件、勃贝雷有限公司北京、广州专卖店开业时间媒体报道、北京旗舰店营业至今的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州专卖店与太古汇(广州)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02936号公证书、勃贝雷有限公司北京旗舰店开业视频优酷网页公证书复印件;
4.关于勃贝雷有限公司的部分广告资料、媒体报道以及书籍的复印页、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勃贝雷有限公司在在豆瓣、新浪微博、优酷投放的广告截屏和2018年-2019年通过微信公众号推出的广告大片的截屏、勃贝雷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9年在社交媒体上投放的市场营销活动的广告宣传材料;
5.相关媒体报道、有关申请人及其中国公司在中国和海外捐款捐物及提供各种资助的公示和报道打印件、Interbrand出版物确认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 LIMITED)品牌声誉的摘要复印件、关于勃贝雷有限公司排名的网页公证件复印件、综合性品牌咨询公司 Interbrand发布的2014年度-2017年度全球最佳100大品牌网页和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2014-2017年关于申请人的排行榜网页打印件;
6.所获荣誉资质、以“BURBERRY”为关键字分别在百度和GOOGLE检索出的结果首页打印件、在先案件裁判文书、申请人关于“TB”品牌设计的文稿和创作视频以及中文翻译、申请人专卖店汇总列表以及部分店面及商品图片、申请人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有关TB专属系列标识的公证书、中国大陆部分以TB专属系列标识为主题的Burberry 快闪店和专卖店橱窗展示情况汇总表和照片、青岛海信广场的证明书、上海嘉里中心商场的证明书;
7.Burberry官方网站和天猫旗舰店的TB专属系列标识产品销售页面、互联网上其他平台上TB专属系列标识产品的销售页面、《广告投放说明》、Burberry官方社交平台账号(微博、抖音、微信、小红书)上TB专属标识内容的发布情况及相关话题指数、第三方账户在小红书、抖音上发布的有关TB专属标识产品的内容;
8.TB 专属系列标识的相关宣传推广情况、互联网检索TB专属系列标识相关报道、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20-F-01089674)、申请人第44029877号和第44033831 号在先商标信息页、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使用照片和线上店铺(京东商城、苏宁商城等)售卖信息、谷歌搜索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产品和销售信息网页打印件;
9. 第三人侵犯勃贝雷有限公司的TB专属系列标识的刑事判决书、海关扣货通知书、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材料、2019-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及‘两法’衔接典型案例名单、1999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恶意抄袭的品牌信息、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开化县山里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恶意抄袭的品牌信息、被申请人和关联公司开化县山里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信息、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和关联公司提出民事诉讼的开庭公告信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27类“防滑垫;地垫”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了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F-01089674”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该作品名称为“Equestrian Knight & Thomas Burberry Monogram”,由BURBERRY LIMITED于2019年3月19日创作完成,首次发表于2019年11月1日,登记日期为2020年8月4日。BURBERRY LIMITED为该美术作品的权利人。
四、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3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42件商标,其中“午后芭比”、“便衣坊”、“SUPREME”、“FEIMI”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所指情形。五、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四可知,被申请人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42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如“午后芭比”、“便衣坊”、“SUPREME”、“FEIMI”等,其中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或被无效宣告,且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答辩并就其使用意图进行举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同时,被申请人这种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骑士图形和TB专属标识商标籍以知名的“服装;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关联性亦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而在本案中,首先,申请人“Equestrian Knight & Thomas Burberry Monogram” 的美术作品由数字“1856”及图形构成,整体设计具有独创性,且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由我局查明事实三可知,涉案作品由BURBERRY LIMITED于2019年3月19日创作完成,首次发表于2019年11月1日,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申请人为该美术作品的权利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据、网页截图证据、产品销售页面截图证据,可以认定该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创作完成并进行了商标注册和公开使用。在被申请人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认定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先享有该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再次,争议商标的图形与“Equestrian Knight & Thomas Burberry Monogram”美术作品的图形部分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既未答辩说明申请人主张的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又未说明其争议商标图案的合法性。且在“Equestrian Knight & Thomas Burberry Monogram”美术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在被申请人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鉴于对公开发表的作品,不特定人均有接触其的可能性,故可推断被申请人有接触该美术作品的可能性。最后,争议商标为的图形部分与涉案作品在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综上,争议商标所有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五,《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防滑垫;地垫”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曾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但其并未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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