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2747740号“LIL HYBR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49: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096号
申请人:韩国烟草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47740号“LIL HYBR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1900号“HYBR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出具《同意书》。申请商标中的“lil”并非“little”的固定缩写,“HYBRID”常见的含义为“混合物、合成物”的含义,申请商标整体并未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百度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il HYBRID”,与引证商标“HYBRID”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雪茄;香烟;非医用烟草代用品;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烟草;已调味的烟草;含薄荷醇的烟草;烟斗用含薄荷醇烟草;香烟烟管;电子烟斗;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香烟盒;无烟香烟雾化管;烟斗清洁器;烟斗通条;雪茄切刀;烟灰缸;(防止烟草变干的)保润盒;吸烟用打火机;香烟滤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电子香烟用尼古丁液;电子香烟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但考虑到《商标法》对相关公众利益保护的需要,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况下,相关公众难以将二者进行区别,易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证据我局不予采纳。
申请商标“lil HYBRID”为普通字体的纯英文商标,其中“HYBRID ”可译为“杂种动物、杂种”,若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相关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34352678号“苗蓝姊MIAOLANZ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