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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352678号“苗蓝姊MIAOLANZ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50: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960号
申请人: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墨西哥科罗娜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余秉建
国内接收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旺座现代城座室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34352678号“苗蓝姊MIAOLAN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79544号“藍妹”商标,第26352068号、第33407762号“蓝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多个商标是对他人在先知名度高、显著性强商标的抄袭摹仿,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行为。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蓝妹啤酒国际股份公司发展历史简介及翻译,产品介绍PPT;
2、申请人广告宣传、经营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
3、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4、申请人纳税等经营情况证据;
5、关于“蓝妹”啤酒的国图检索报告;
6、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
7、互联网关于“科罗娜”品牌的介绍及销售页面;
8、行政处罚决定书;
9、他人在先品牌的介绍;
10、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6月27日止。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其中引证商标二、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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