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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67345号“风帆SA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53: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78号
申请人: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567345号“风帆SA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70623号“风帆E族FENGFANE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40373号“风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61187号“NEWS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54826号“SAI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37321号“远航SAI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032380号“SAIL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413010号“赛一 SAI.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933263号“SA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至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八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或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八核定使用的计数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八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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