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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888394号“川啤”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53:0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4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喜醴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任小强
申请人因第26888394号“川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9668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
2、“川啤”瓶标生产授权书;
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发票、转账凭证;
4、瓶盖照片、供货合同
5、策划设计服务合同书;
6、产品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瓶贴照片、产品包装照片;
7、宣传册、抖音宣传截图、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截图、衣服照片;
8、产品销售订单截图;
9、国际顶级域名证书;
10、川啤精酿管理后台登陆页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绵阳至汇金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13日。2021年09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四川喜醴精酿啤酒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2021年12月2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啤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销售订单、抖音宣传截图、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截图,结合“川啤”瓶标生产授权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发票、产品检测报告、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内在“啤酒”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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