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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603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12:56
邻博便民中心 NEIGHBORS CONVENIENCE CENTER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12888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68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构图、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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