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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30176号“常青藤科大联盟 IVY TECHNOLOGICAL LEAG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18:01TECHNOLOGICAL LEAGUE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398号
申请人:上海新常青藤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常青藤科技大学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0176号“常青藤科大联盟 IVY TECHNOLOGICAL LEAG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转让完成后不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620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产生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98508号商标、第6436531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有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转让证明、“常青藤学院”、“常青藤”的相关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2、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常青藤科大联盟”、英文“IVY TECHNOLOGICAL LEAGUE”构成,易被理解为某种组织,与申请人的名义不符,用作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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