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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9195号“瞳喜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1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59号
申请人:苏洪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9195号“瞳喜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误认。在先已有包含“瞳”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科器械、眼部按摩仪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疗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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