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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44099号“和顺岁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23: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11号
申请人: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辉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44099号“和顺岁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99550号“和歲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70838号“和顺常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申请人的搜索情况;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广西梓铭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经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人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主体。引证商标一虽为在先有效商标,但因其权力人已被注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文字“和顺岁丰”与引证商标二所含中文“和顺常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活动房出租”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茶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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