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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1990号“鑫方盛 XFS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2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595号
申请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1990号“鑫方盛 XFS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25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598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虽我局已就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作出了撤销决定,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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