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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3129号“查济铺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24: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23号
申请人:合肥文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3129号“查济铺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23132号“查济 查渣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查济”,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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