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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279904号“德伊皇派 Deyihuangp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4: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474号
申请人:广东皇派定制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省耀扬铝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48279904号“德伊皇派 Deyihuang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7839984号“皇派”商标、第14762690号“皇派金 HUANGPAIJIN”商标、第11569334号“金牌皇派 JINPAIHUANGPAI”商标、第27839974号“皇派门窗”商标、第11569340号“皇派贵族 HUANGPAIGUIZ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也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针对性的抄袭申请人“皇派”品牌及其他家居门窗领域知名品牌,已经构成不正当注册行为。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抄袭申请人品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档案;
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商标授权资料;
3.网页介绍及媒体报道;
4.获奖证书;
5.检测报告;
6.认证证书;
7.代言人签约照片及聘书、授权书;
8.“皇派”系列品牌排名资料;
9.新闻报道;
10.品牌专卖店图片、产品专卖授权证书;
11. 销售资料、广告宣传、广告播出证明、广告费用发票;
12.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13.在先裁定;
14.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商标档案及相关裁决;
1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德伊皇派”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文字“皇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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