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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756498号“LUS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4: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364号
申请人:化妆品武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品凯特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4日对第31756498号“LUS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518088号“LUSH CLOT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结果必将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三、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LUSH”商标经推广使用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网络上有关“LUSH”品牌及产品的介绍、产品图片、专卖店及专柜图片、官方博客、微博、论坛及户外活动资料;
2.有关“LUSH”品牌荣誉、参与公益事业的报道资料;
3.海外合作伙伴及经销商、代卖商所在国家名单;
4.分店信息及地址资料;
5.产品宣传册;
6.销售资料、订单统计及支付方式统计;
7.邮购订单发票;
8.代购商及销售数据;
9.国家图书馆电子期刊数据库下载的有关“LUSH”品牌产品的报刊资料、期刊资料、品牌在“丝巾”商品上使用的相关报道文章;
10.网友讨论资料、“LUSH”品牌推介资料、访问量及相关比例资料;
11.相关分析报告;
12.“LUSH”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13.“LUSH”丝巾的纸面及网络媒体报道摘录;
14.品牌官方在国内社交媒体微博、微信平台上发布的资讯;
15.“LUSH”丝巾在店铺中陈列的图片、在T恤上使用的视频截图;
16.丝巾、T恤在香港及澳门实体店的销售数据;
17.丝巾在官网、天猫旗舰店的销售数据、浏览数据及订单;
18.有关中国大陆消费者到英国消费的新闻报道;
19.国外媒体及官网对丝巾的报道;
20.在先判决;
21.内地消费者在英国官网、英国零售商店购买产品信息;
22.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的化妆品、美发产品领域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领域完全不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中国大陆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了“LUSH”商标并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欺骗行为,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在美国的注册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商标信息;
3.使用图片;
4.服装贸易往来的证据;
5.其他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2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毛衣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51期(2021年7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毛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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