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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8799号“被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7: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29号
申请人:北京美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8799号“被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缺乏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的“被窝”商标均已获得注册。“被窝”家装作为贝壳集团旗下全新家居服务平台,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被窝”的显著性因使用进一步增强,已经发挥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贝壳”知名度证据、“被窝”家装所获荣誉及媒体报道、词典释义、举证商标信息、行政判决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被窝”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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