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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7992号“Zapra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7: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87号
申请人:万达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7992号“Zapra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952号“PR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45347号“PR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86680号“PR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43705号“PRAD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效果、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Zaprada”,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识别部分“PRADA”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衣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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