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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92663号“后福肉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9: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98号
申请人:福建金锦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蓝色海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2663号“后福肉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61961号“6196196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20622号“后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844296号“垕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2月6日第1818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后福肉燕”,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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