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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63169号“同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9: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479号
申请人:同宜医药(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63169号“同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0022号“同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00556号“同宜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0559号“同宜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蜂蜜;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徐 苗
王阳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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