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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22208号“安徒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49: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003号
申请人:趣伏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2208号“安徒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9857号“安德鲁森 ANDER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69920号“安德鲁森 ANDER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36180号“安徒生欢乐汉堡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24191号“安徒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35876号“汉斯克里斯蒂安安徒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008686号“安徒生儿童世界 HANSCHRISTIANANDERSEND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835891号“汉斯克里斯蒂安安徒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092877号“安徒生童话乐园 ANDERSEN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981530号“安徒生童话主题西饼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270426号“ANDERSEN BAK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007651号“安徒生儿童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9月13日止、引证商标十一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1月27日止,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奶咖啡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安徒生”与引证商标一、二、十的独立认读部分英文“ANDERSEN”(中文含义为“安徒生”)中、英文含义对应,与引证商标四至九包含的“安徒生”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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