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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57927号“热麦昆REMAIK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50: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51号
申请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翔龙世家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对第51357927号“热麦昆REMAIK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8311906号“麦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90445号“亚历山大·麦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90453号“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351525号“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657453号“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236285号“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590627号“ALEXANDER 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351609号“ALEXANDER 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590628号“MCQ ALEXANDER MCQU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及申请人在第25类、第18类、第3类、第14类、第9类等多个类别商品上在先注册的“麦昆”、“亚历山大麦昆”、“MCQUEEN”、“ALEXANDERMCQUEEN”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鉴于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申请人从事与申请人相同行业的事实,争议商标明显系对申请人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与显著性的商标反复恶意抄袭与摹仿。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系对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在先商标的抄袭摹仿,其行为具有一贯恶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ALEXANDER MCQUEEN”品牌介绍;
2、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3、媒体对设计师ALEXANDER MCQUEEN及其个人品牌的报道;
4、销售发票、货运单据;
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品牌的媒体报道;
6、报刊杂志广告、宣传活动等;
7、类似情况商标裁定、判决;
8、百度百科关于“亚历山大麦昆”、“麦昆”的解释及百度搜索结果;
9、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网络上关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抄袭品牌的介绍;
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在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21日第1792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31年7月20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后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九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六十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范思椰子”、“YEZZY”、“YEZZY SPORT”、“AAIDOS”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亚历山大麦昆”和“Mcqueen”、“Alexander Mcqueen”之间已形成对应关系,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热麦昆REMAIKUN”与引证商标一“麦昆”、引证商标二“亚历山大·麦昆”、引证商标三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争议商标的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故意掩盖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麦昆”、“亚历山大·麦昆”、“Mcqueen”、“Alexander Mcqueen”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麦昆”、“亚历山大·麦昆”、“Mcqueen”、“Alexander Mcqueen”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另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范思椰子”、“YEZZY”、“YEZZY SPORT”、“AAIDOS”等多个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其已实际使用或有意图使用商标的证据。故,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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