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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36999号“字母变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55: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617号
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粤星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德迈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新乐新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9日对第50836999号“字母变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字母变形”注册在“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等上位商品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等玩具厂商都有生产一款“ 字母变形玩具” 的具体商品,该变形玩具在一种状态下的形状为罗马字母,通过变形后,在另一种状态下的形状为各种动物、机器人等。争议商标属于对具体下位商品的功能或特点的直接描述,若将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具体商品上,相关公众看到争议商标后不会将其作为商标看待,只会认为是对商品功能和特点的描述,因此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也是出于不正当竞争,企图通过注册商标垄断描述性标识,从而干扰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对争议商标在“ 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玩具机器人” 等2802类似群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字母变形”产品介绍 ;2、“字母变形”京东自营店商品链接 ;3、律师函;4、行政判决书-(2021)京73行初13970号;5、在先判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对商品功能或特点的直接描述。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推广和使用后,已取得显著特征,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2、争议商标注册证;3、被申请人官网截图;4、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5、新乐京东商城网店商品公证书;6、广东动漫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员单位证书;7、澄海玩具行业优秀会员单位证书;8、老故事《匠心》栏目展播企业证书;9、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10、字母变形优酷视频宣传;11、字母变形展会图片;12、新乐新字母变形百度截图;13、字母变形产品展示;14、购货合同、送货单及发票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对争议商标在“ 玩具、室内游戏玩具、玩具机器人” 等2802类似群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判决。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积木(玩具);锻炼身体器械;玩具;玩具机器人”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1年9月27日。
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在2802“积木(玩具);玩具;玩具机器人;室内游戏玩具;玩具车;成比例的模型车;智能玩具”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字母变形玩具为一种玩具,呈字母造型的玩具单体可通过转动关节变形为新的形态。争议商标由汉字“字母变形”构成,核定使用在“积木(玩具);玩具;玩具机器人;室内游戏玩具;玩具车;成比例的模型车;智能玩具”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识别为对上述商品的名称、种类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不会将其与商品的提供者相联系。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使用在“积木(玩具);玩具;玩具机器人;室内游戏玩具;玩具车;成比例的模型车;智能玩具”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在案无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积木(玩具);玩具;玩具机器人;室内游戏玩具;玩具车;成比例的模型车;智能玩具”商品上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指情形。
双方当事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积木(玩具);玩具;玩具机器人;室内游戏玩具;玩具车;成比例的模型车;智能玩具”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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