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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91545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59:12关于第2891545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8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殷红岗
委托代理人:保定聚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窦彦白
申请人因第28915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262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殷红岗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2月21日至2022年0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28915458号第43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8915458号第43类“图形”商标,原第2891545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主要经营餐饮服务,注册了黄山市屯溪区君子兰餐厅及分公司。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个体执照及公司执照、餐饮合格证;2、店面租赁协议;3、君子兰餐厅登记情况、纳税证明、购买空调等订单;4、餐厅在网络平台展示页面、餐饮发票、店面照片等;5、荣誉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等服务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自助餐厅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2016年7月21日登记注册黄山市屯溪区君子兰餐厅,电子银行回执单、纳税证明等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该店面真实存在。朋友圈宣传截图、消费者评价、餐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该店面实际经营了餐饮相关服务。在案证据中的店面照片体现了复审商标图形,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饭店;寄宿处;快餐馆;餐厅”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雕刻;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酒吧服务”服务与“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指定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饭店;寄宿处;快餐馆;食物雕刻;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餐厅;酒吧服务”服务可以维持注册。在案证据未体现“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且此项服务与“餐厅”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此项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饭店;寄宿处;快餐馆;食物雕刻;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餐厅;酒吧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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