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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25459号“菲登奎斯”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16:44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005号
申请人:上海青莹健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雍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赵禹铭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125459号“菲登奎斯”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771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的异议理由:
1、“摩谢•菲登奎斯(Moshe Feldenkrais)”创造的“菲登奎斯方法The Feldenkrais Method”是世界三大身心学之一,摩谢•菲登奎斯及其身心学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只有通过FGNA授权的人员才有资格获得FGNA的认证,并可以使用“Feldenkrais Method”等系列商标。
2、被异议商标文字已明确指向了“Moshe Feldenkrais”,会造成消费者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来源于“Moshe Feldenkrais”或经过其授权,从而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3、申请人名下注册了200件商标,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其中多件商标含文字“菲登奎斯”、“Feldenkrais”文字,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及其他权利。申请人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已出版的Moshe Feldenkrais所著书籍,互联网有关“Moshe Feldenkrais”、“费登奎斯”、“菲登奎斯”等文字的检索,有关“http:// feldenkrais.com”网站截屏及中文翻译,商标检索信息等;
2、在先案例异议决定书;
3、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我局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菲登奎斯”指定使用在第41类“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教育”等服务上。因异议人未提供引证商标,故对其提出的第三十条之请求,我局不予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异议人提供的百度百科词条搜索结果、德国费登奎斯协会会员证词翻译件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Moshe Feldenkrais”(中文译为“摩谢 费登奎斯”)为一名物理学家,柔道黑带高手,心理导师,其创有一种费登奎斯工作法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菲登奎斯”与“费登奎斯”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指定使用于“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教育”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125459号“菲登奎斯”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被异议商标文字并非指向“费登奎斯”,因此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并不存在恶意囤积或抢注商标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他人姓名权等在先权利。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陈述意见与其异议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体育教育、体育训练等服务上,获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依据原异议人提交证据可知:“摩谢•费登奎斯(Moshe Feldenkrais)”是物理学家、柔道黑带高手、心理导师,其主要的心理学成就是“费登奎斯方法The Feldenkrais Method”。该工作法是帮助人们缓解慢性或急性的背痛,肩部紧张和大多数其他肌肉骨骼功能障碍,以及帮助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更健康的恢复运动功能。“http:// feldenkrais.com”网站截屏及中文翻译可知,只有通过FGNA授权的人员才有资格获得FGNA的认证,并可以使用“Feldenkrais Method”等系列商标。互联网检索截屏可知“Feldenkrais”常被汉译为“费登奎斯”,亦有部分翻译为“菲登奎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不予注册决定,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产地来源等特点作了超过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上述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知,“Moshe Feldenkrais”及其主要的心理学成就是“The Feldenkrais Method”已结合生理学、解剖学、运动学、心理学等学科用于消费者的实际生活中,只有通过FGNA授权的人员才有资格获得FGNA的认证,并可以使用“Feldenkrais Method”等系列商标,且“Feldenkrais”常被汉译为“费登奎斯”,亦有部分翻译为“菲登奎斯”。本案原异议商标由汉字“菲登奎斯”构成,在实际生活中,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将其与“Moshe Feldenkrais”及其主要的心理学成就“The Feldenkrais Method”相关联,将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体育训练等服务的提供者与“Moshe Feldenkrais”教授及关联主体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错误的认知。申请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出处或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另,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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