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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271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4:48关于第656271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51号
申请人:郑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71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以及呼叫发音上皆具有较强显著性质,容易被消费者区分记忆。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联系在一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心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为盖有封口布的酒坛造型,内部有由小至大、垂直排列的三个水滴,最后一滴下方有水波纹图形,酒坛角落位置有图文字“酒”,使用在指定的白酒、高粱酒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适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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