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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153440号“勇闯天涯马拉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5:26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22号
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武汉顶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556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7月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42335839号“马拉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混淆误认。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原异议人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勇闯天涯马拉松”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335839号“马拉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精酿啤酒;果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马拉松”,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原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商标“勇闯天涯”的系列商标,延续了“勇闯天涯”商标的知名度,不易与原异议人商标混淆。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发展的正当善意申请注册,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发展历程简介;“勇闯天涯”品牌介绍、商标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登记证明;2013-2018年度审计报告;申请人纳税凭证;2013-2020年经销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情况;“勇闯天涯”品牌荣誉、申请人企业荣誉;“勇闯天涯”产品质检报告;申请人维权记录;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决定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 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2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2021年6月27日准予初步审定。原异议人在异议期内提起异议申请。
2. 引证商标由原异议人于2019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13日核准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五条三款规定,申请人对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将根据异议阶段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及请求进行审理,原异议人不予注册复审阶段新提交的理由、事实及请求不属我局审理范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异议的注册申请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实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被异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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