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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35165号“Handed 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6: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01号
申请人:陶捷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5165号“Handed 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因申请人疏忽,经营地点从上海迁移到昆山后,因疫情缘故一直未及时办理个体户执照,后因上海店铺地址退租便委托房东办理了个体户执照注销,申请商标时未及时留意到个体户执照已注销。申请人已重新办理个体户执照,已经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个体户执照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故其具备了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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