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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900564号“青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6: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眼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百衍艺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00564号“青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200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和复印件):1、申请人联合丁香医生安排、组织专场培训沙龙活动;2、申请人联合阳润公司安排、组织专场培训沙龙活动;3、申请人在上海安排、组织举办中国化妆品趋势大会;4、申请人在广州举办第二届中国化妆品趋势大会;5、申请人在杭州举办第二届中国化妆品趋势大会;6、申请人《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培训纪要;7、培训活动照片、视频。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09月15日提出注册,于2016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演出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录像带发行;书法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的服务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发票等证据可以形成对应关系,证明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流动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演出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录像带发行;书法服务”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其在“培训;流动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演出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录像带发行;书法服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显示的服务为“广告代理”,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证据6、7为单方自制证据,故我局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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