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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84368号“快潜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6: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891号
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李威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8084368号“快潜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857136号“潜水艇 SUBMARINE”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第22447801号“潜水艇 SUBMARINE”商标、第22447751号“SUBMAR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行为是属于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申请人为家居行业著名企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损害了申请人商标的在先权利,易造成不良影响。再次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在“地漏”商品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
2、商标转让证明及商标转让公证书;
3、申请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申请人内部架构图;
6、全景以及车间照片;
7、商标流程信息;
8、申请人国外注册商标信息;
9、商标许可材料;
10、产品及包装上的使用图片;
11、行业排名、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12、销售合同及发票;
13、所获荣誉;
14、专利证书、检测报告;
15、在先判决及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在先以“X 潜艇”核准注册的不胜枚举,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可知,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应受到跨类别的特殊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聊天记录截图;
2、批单;
3、产品图片;
4、网页销售截图;
5、送货单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胡振林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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