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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53546号“JFUD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6: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599号
申请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奥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儒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61953546号“JFU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39424号“FUWA”商标、第7472885号“FU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FUWA”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及保护,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与产品美誉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富华集团及其主要成员的简介;
2、“富华”字号的历史变革;
3、“Fuwa及图”商标最早使用、持继使用、广泛宣传的证明材料;
4、“富华集团”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及荣誉资质的证明材料;
5、“富华集团”商标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相近,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无抄袭他人之意。且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宣传,其产品已销售全国各地,一般消费者足以辨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产品是来源于不同企业生产的,完全能够区分开两个商标的不同,且一直没有发生误认误购的情况。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购销合同;
2、发票;
3、产品图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拖车(车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拖车(车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予以无效,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提起诉讼,故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决定尚未生效。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无效宣告裁定书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二、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胡振林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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