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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69789号“美厨创享生活 MAXC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6: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69号
申请人:广州美厨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9789号“美厨创享生活 MAXC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66036号“MIXC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0834号“美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刘阳
陈辉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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