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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50808号“AIM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7: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17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50808号“AI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4232号“AIRMAX”商标、第13112613号“AIRMAX”商标、第10777474号“AIR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至三流程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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