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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498636号“路特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7: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5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州沪泉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中汇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98636号“路特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430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交流发电机;润滑油泵;泵(机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三项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可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部分实物):
1. 采购合同及发票;
2. 产品标牌、照片及包装箱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虚假证据,或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或与本案无关,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品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提供的水泵型号在京东平台的销售页面。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注册,2016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交流发电机;润滑油泵;泵(机器)”商品上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向南京活水泵业有限公司销售了“路特斯水泵”产品,合同签订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均有发票佐证合同的履行情况。证据1由证据2佐证,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水泵”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润滑油泵;泵(机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交流发电机”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润滑油泵;泵(机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交流发电机”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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