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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58128号“一览美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4: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83号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一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64158128号“一览美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8526189号“美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957599A号“美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三、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声誉和认可度。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介绍;2、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3、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相关报道;4、“美甜”产品销售发票和清单;5、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虫剂;灭干朽真菌制剂;杀昆虫剂;灭幼虫剂;除蛞蝓剂;除草剂;土壤消毒制剂;杀螨剂;农业用杀菌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真菌剂;农业用杀菌剂”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一览美田”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构成文字“美甜”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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