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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10227号“喜马拉雅直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4: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53号
申请人: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0227号“喜马拉雅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0744822号“喜马拉雅究竟瑜伽”商标、第65626855号“喜马拉雅极限越野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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