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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393667号“輻輪王 FR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4: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48463号重审第0000004476号
申请人:天硕(上海)自行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48463号《輻輪王 FRW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1566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252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16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再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二因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被判决撤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证商标二因被判决撤销不再构成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复审裁定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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