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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18514号“RCT p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43: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16号
申请人:江苏阿诗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18514号“RCT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51398号图形商标、第1141455号“长信及图”商标、第45862403号“RUICTEC RCT”商标、第10530955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RCT”与引证商标三中图形化的文字“RCT”及引证商标四“R>”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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