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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94965号“五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22:47: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230号
申请人:鲜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594965号“五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674号“五星 Five-starred及图”商标、第5339880号“五星体育及图”商标、第16032150号“五星汽车俱乐部及图”商标、第16033253号“五星车服务及图”商标、第15005164A号“伍星 wuxing及图”商标、第19150239号“CHEERS 5 星 芝華仕 HK 01999及图”商标、第5339883号“五星体育及图”商标、第19150241号“芝華仕 5星床垫 CHEERS HK 01999及图”商标、第8934193号“五星之家 星港 5STAR bySTARDOM及图”商标、第43404365号“五星盛世”商标、第14214137号“伍星”商标、第17219457号“五星寝室 W wuxingqinshi及图”商标、第28439189号“五星织家 WUXINGZ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九、十、十三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均为“五星”,申请商标的文字“五星”与引证商标五、十一的文字“伍星”、引证商标六、八的独立识别文字“5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编织织物;纺织品制墙上挂毯;非文具用胶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门帘;地毯;皮床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寿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寿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五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