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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79945号“NEONDA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22:59: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158号
申请人:成都复古未来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379945号“NEOND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水烟休息室服务;动物寄养;活动房屋出租”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则申请商标与第21557731号“不止一念 NEON WHAT A WONDERFUL N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存在冲突。第55913817号“Neon Dance及图”商标、第55939780号“Neon Dance及图”商标、第17110610号“n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水烟休息室服务;动物寄养;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相同,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三,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NEOND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