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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95152号“沂沟海星YIGOUHAI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23:01: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191号
申请人:兰陵县沂沟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洪祥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36495152号“沂沟海星YIGOUHAI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11722号“沂沟yi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了本案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模仿恶意。在先亦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被依法予以无效宣告,依据相同审查原则,本案争议商标亦应依法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转让核准公告、转让证明;
2、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4、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粉丝(条);方便粉丝;马铃薯粉;地瓜粉;魔芋粉;食用淀粉;木薯粉;土豆粉;谷类制品”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11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产品;含淀粉产品;食用淀粉;食用土豆粉;粉丝(条);地瓜粉;木薯条;马铃薯粉;栗粉;含淀粉食物”商品上,目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粉丝(条);马铃薯粉;地瓜粉;魔芋粉;食用淀粉;木薯粉;土豆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产品;含淀粉产品;食用淀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沂沟海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沂沟”,在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粉丝;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粉丝;谷类制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沂沟海星YIGOUHAI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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