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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6241号“BEE-T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23:03:22关于国际注册第1636241号“BEE-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465号
申请人:THE UNITED STATES PLAYING CARD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6241号“BEE-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5594号“BES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96541号“BES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56100号“BES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46013号“百事赫 BES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40182号“百事泰 BES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5077623号“必创科技 BEE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英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上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虽称与引证商标六所有人正在洽谈商标共存事宜,但截止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有关其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之协议等相关证据,且商标权虽为私权利,但应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前提,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以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为标准。商标共存协议并非是申请商标可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所考虑的必然因素,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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